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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疫情服务企业(税务局疫情服务企业工作总结)

发表时间:2024-07-14      点击次数:25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公益性质向社会和国家捐赠应对新冠的物资的,也可以获得减免。各种捐献贡献中,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小型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个体户的增值税都可以得到相应的减免。

淄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市场主体纾难解困若干政策:为对冲疫情影响,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全力促进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要提到最稀缺的物资,那非口罩莫属了。

企业和个人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所得...

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在国家政策进一步明确前,建议企业通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捐赠,以享受优惠政策。

答案是可以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全额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我们来看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号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一般来说,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会取得其开具的捐赠票据。

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按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生活困难,单位发放给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障物资生产供应。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征管服务措施有哪些?

二)对涉及发票等事项采用邮寄办理 “发票领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业务对纳税人生产经营非常重要,疫情期间如何办理,纳税人也较为关注,对此,绝大部分地区都提供了邮寄纸质发票的服务。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须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这些措施将支持抗击疫情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结合,将增进办税便利与优化营商环境相结合,将回应社会关切与服务国家大局相结合。比如,拓展升级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4月1号起,进一步扩大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的试点,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暂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延续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费缓缴和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扩大“六税两费”减征适用范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3、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疫情期间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有哪些?

1、疫情期间个体户增值税税收优惠 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3月1日至5月底的增值税实行免征,其他地区增值税征收率减至1%。个体工商户可享有社保减免优惠。为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将对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措施加以引导。工商业电价实行降低5%的政策。

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疫情期间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防护救治方面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其一,对于参加疫情工作者所取得的工作补助及奖金将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二,对于企业、单位所下发的有关预防新型肺炎病毒感染的药品、防护用品等实物,免除个人所得税。关于支持物资供应方面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4、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止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在2022年3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非湖北地区)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应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暂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迟弊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法律分析:减征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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